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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的法理功能与社会功能

作者:孙笑侠; 吴彦司法功能法理功能社会功能社会效果

摘要:司法功能的泛化和滥用导致司法功能紊乱,对司法公正有很大的危害。为了避免司法功能的逻辑无序状态,有必要厘清司法功能的分类。本文认为,司法可区分为法理功能与社会功能,前者是固有的和基本的,后者是延伸的和派生的。司法的法理功能,是司法活动本身所具有的本体功能,包括辨是别非、释法补漏、定分止争、维权护益、控权审规、定罪量刑等。司法的社会功能,是司法活动所产生的客观社会效果意义上的功能,包括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经济、引领社会风气以及法治秩序的建构、政治困境的解决等。司法的社会功能和社会效果必须要通过法理功能才能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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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评论

《中国法律评论》(双月刊)创刊于2014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法律出版社有限公司主办,CN刊号为:10-1210/D,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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