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船舶保险条款中“有意行为”与“疏忽行为”的解释和适用

作者:初北平保险条款远洋船舶行为保险人保险责任损害利益船长

摘要:根据人保2009年远洋船舶保险条款的规定,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以及船长、船员、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本文中,笔者将对比中英两国船舶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判例,对这两种风险的内涵分别予以阐释,并指出其在适用时的注意事项。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一般认为,“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是指明知其行为将造成被保险船舶的损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而仍为之,或听任损害发生的一种行为。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中国船检

《中国船检》(CN:11-4384/U)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