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杰纠纷无单放货出口退税中国海委员会进出口被告货物
摘要:2005年7月18日,被告进出口公司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海仲)提交仲裁申请称,2004年7月,被告委托物流公司向韩国釜山出运一批货物,物流公司分别签发了四份已装船指示提单。然而,货物抵达目的港后,物流公司实施了无单放货,致使被告丧失了对货物的控制,无法收回货款,并遭受出口退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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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检》(CN:11-4384/U)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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