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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中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

作者:季刚人身损害赔偿中级人民法院归责司法鉴定鉴定标准人民币人体损伤体力劳动

摘要:原告在被告所属的“苏如渔03414”号船上工作,月收入人民币1000元。2003年5月18日,原告在被告船上挂缆时,被缆绳绞住腿部,致原告右踝部受伤。后原告被送到医院治疗,从5月18日至6月28日,住院42天,花费人民币40349.17元,另有救护费用人民币401元,检查费人民币30元。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鉴定,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规定已构成八级伤残,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构成六级伤残,住院期间二人护理,出院后一人护理六个月,以后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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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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