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慧提单批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有限公司销售合同假高梁大豆新加坡汕头市南美
摘要:原告汕头市中星油脂有限公司与卖方新加坡托福国际亚太私人有限公司分别于2002年10月22日和23日签订的两份南美大豆销售合同约定:由卖方提供的大豆必须在装运地点由独立检验人证明大豆明显无危险性病、虫、杂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的规定(共10项,其中第9、10项分别是黑高梁和假高梁)。被告艾科提斯运输有限公司承运该批大豆,其签发的提单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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