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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追偿的法律要件

作者:荚振坤共同海损diamond有限公司法律2000年sea保险蛇口港喀麦隆长江口中国货物香港海运担保

摘要:[案情] "SEA DIAMOND"轮载有原告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安保险)承保的货物由喀麦隆驶往中国蛇口港.2000年4月26日,该轮与被告统一和平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统一海运)所属"ORIENT HONESTY"轮在中国长江口发生碰撞并受损.4月30日,"SEA DIAMOND"轮卸下船上所有货物进厂修理.经该轮船东宣布共同海损,香港德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理公司)进行了共同海损理算,太平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为此向德理公司出具了共同海损担保.经理算,货方应分摊的共同海损金额为7.014415万美元.民安保险通过德理公司向"SEA DIAMOND"轮船东支付了上述分摊金额.指示收货人中盛实业有限公司向民安保险出具了收据,并将追偿权转让给民安保险.太平保险亦将其权利及义务转让给民安保险.另案中,法院判决统一海运在此次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应承担6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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