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建投资仲裁反请求管辖权合意
摘要:在国际投资仲裁程序中,东道国作为被申请人是否有权对投资者的不法行为提出仲裁反请求,换言之,仲裁庭对东道国提出的仲裁反请求是否有管辖权?这一问题由于实践的增多而日渐突出,且引发了不同的争辩。从国际投资仲裁中最为常用的ICSID仲裁与UNCITRAL仲裁的法律文件基础来看,仲裁庭受理反请求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障碍,但反请求须符合特定的条件:主体的一致性、与本请求及争端主要事项存在密切联系、在仲裁庭的一般管辖权范围之内并且在争端当事方仲裁合意的范围之内。从仲裁庭受理反请求判例法的发展与演变来看,处理反请求管辖权的裁判技术日渐成熟,但不同仲裁庭之间仍然存在一定的冲突。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