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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仲裁协会《可选择性上诉仲裁程序规则》

作者:朱伟东仲裁裁决上诉规则美国仲裁协会法律错误

摘要:为了实现仲裁的效率,各国仲裁法与一些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一般都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当事人不得对仲裁裁决提起上诉。对于败诉当事人的救济方式一般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或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但各国仲裁法以及有关仲裁裁决执行的国际条约如《纽约公约》等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极为有限。这就会造成在仲裁裁决在存在不公正情况时,败诉方当事人很难得到救济。为此,一些国家的仲裁立法和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开始允许当事人可通过协议约定对仲裁裁决提起上诉。美国仲裁协会《可选择上诉仲裁程序规则》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制定的。该规则尊重了仲裁程序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规定上诉仲裁庭既可根据基础仲裁裁决中的实质性错误也可根据事实性错误撤销基础仲裁裁决,可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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