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董金鑫保兑信用证保证债务承担
摘要:现有学说对信用证保兑关系的定性存在不足之处,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惑。本质上,保兑关系构成开证行和保兑行之间的并存债务承担关系,即保兑行应开证行的请求同意介入到信用证支付合同关系之中,与开证行一道成为该单务法律关系的债务人。而保兑行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是保兑关系所生之法律效果,并非保兑关系的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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