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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仲裁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李济楚医疗纠纷仲裁可仲裁性仲裁模式合议制

摘要:我国现行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种种困境和缺陷,已无法有效化解医患矛盾、缓解医患关系。正因如此,在我国开展医疗纠纷仲裁,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属必要。世界主要国家与地区在医疗仲裁方面的立法与实践为我国医疗纠纷仲裁制度的构建提供了新视角和新思路,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将医疗纠纷纳入可仲裁范围,既符合我国《仲裁法》之规定,也契合国际社会仲裁制度的发展趋势。无论从仲裁的本质,还是从仲裁功能的有效发挥来看,以选择兼终局型的仲裁模式构建医疗纠纷仲裁制度更为可取;出于对患者权益的保护以及重建医患信任的考虑,医患双方在纠纷发生后经协商一致达成仲裁协议的方式更合情合理;鉴于医疗纠纷的专业特殊性,除双方当事人合议选择由独任仲裁庭审理案件以外,无论案件争议金额的多少,医疗纠纷仲裁庭的组织形式原则上应一律采用合议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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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研究

《仲裁研究》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季刊,旨在为国内外法学界、仲裁界的专家、学者们提供一个交流的平台。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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