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任婧麾icsid仲裁庭投资界定方法
摘要:《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的缔结历史表明,长期的协商和谈判并未促成缔约国间就"投资"一词的含义达成统一意见。同时,由于ICSID仲裁庭的组成依个案而不同,对于"投资"的界定每个仲裁庭的方法也并不完全相同。根据ICSID仲裁庭过去的判例,仲裁庭主要依据两种方法对"投资"进行界定。ICSID仲裁庭应当在充分地尊重缔约国因接受ICSID仲裁体制所让渡的主权权利的基础上,严格地解释《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及双边投资保护条约中"投资"的含义。因此,笔者认为确有必要改进仲裁庭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界定"投资"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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