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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探析(下)

作者:王林辉买卖合同纠纷主给付义务买受人物权变动房屋产权登记违约责任公示方法合同无效瑕疵担保责任

摘要:<正>三、商品房交付使用纠纷商品房作为不动产,《物权法》规定其公示方法是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因此,开发商完整意义上的交付房屋的主给付义务包括:一是交付房屋给买受人占有和使用;二是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即办理或协助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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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研究

《仲裁研究》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季刊,旨在为国内外法学界、仲裁界的专家、学者们提供一个交流的平台。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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