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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商事仲裁错误裁决司法审查救济制度之缺陷及其重构

作者:石现明涉外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救济制度不予执行撤销裁决缺陷与重构

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规定的涉外商事仲裁错误裁决司法审查救济制度包括不予执行制度和裁决撤销制度。对于涉外商事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两法的规定前后不一致,在实践中常常导致司法不统一,而且有关仲裁裁决被裁定不予执行的法律后果之规定与国际通行做法不一致。对于涉外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则存在有关得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的规定不科学不合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过长等缺陷。文章主张应当取消不予执行制度,并从完善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明确司法审查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关系、完善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等方面来完善涉外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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