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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仲裁受案范围的适时、适度扩展

作者:刘光华; 马洁娜仲裁仲裁受案范围非契约性纠纷农业承包合同政府商事合同劳动争议

摘要:仲裁作为一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其存在的价值在于仲裁比之其他纠纷解决机制更为高效、专业、低成本。其中,当事人自治是仲裁的灵魂与价值保障。仲裁受案范围作为仲裁的领地划分依据,其确定直接影响着仲裁制度的现实存在和未来发展。反观我国现行实体法关于仲裁受案范围的规定,其时代特征和局限性甚为明显。它不仅使得包括非契约性纠纷、农业承包合同、政府商事合同(经济合同)等一些仲裁机制有着明显优势的社会纠纷,被排除在仲裁受案范围之外(同时其他机制也没有更好的解决方案),而且,还使得部分劳动争议仲裁偏离了仲裁的当事人自治本质。为此,本文基于仲裁在纠纷机制中的比较优势,探讨了仲裁受案范围的扩展及其可能的方向问题,目的在于为我国仲裁制度的完善和相关社会纠纷的解决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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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研究

《仲裁研究》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季刊,旨在为国内外法学界、仲裁界的专家、学者们提供一个交流的平台。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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