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轶境外上市公司章程争议解决准据法
摘要:作为规范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的主要法律文件,《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强制性地要求涉及香港境外上市公司的跨境证券合同争议和侵权争议均应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上述规定超越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立法权限,违背了仲裁自愿原则和仲裁机构地位平等原则,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也与该条款的立法本意相悖。为了平等地保护境内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境外上市公司章程的合法性;应当适时修正上述关于争议解决的条款,对跨境证券争议的解决方式以及解决跨境证券侵权争议的准据法等问题不作规定,允许境外上市公司的股东自主选择争议的解决方式,并尊重当事人对解决跨境证券合同争议准据法的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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