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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约定”,特别注意——对一全车盗抢险合同纠纷仲裁案的评析

作者:姜洪波全车盗抢险合同纠纷保险期限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车辆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赔偿限额

摘要:<正>案情:2005年2月3日,李某以135,500元的价格购买小客车一辆,并于当日到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保险。投保的险种是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四种,保险期限一年(从2005年2月4日零时起至2006年2月3日24时止)。保险公司收取了李某上述四个险种的保险费共计3555.16元,并随即向李某提供了保险单。保险单载明全车盗抢险的赔偿限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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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研究

《仲裁研究》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季刊,旨在为国内外法学界、仲裁界的专家、学者们提供一个交流的平台。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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