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韩勇体育纪律处罚体育仲裁体育法
摘要:体育纪律处罚具有类刑罚性,体育组织应设置不同的“审级”,如内部仲裁与外部仲裁,解决处罚纠纷。我国大部分体育组织对纪律处罚争议解决的内部仲裁程序未作明确规定,现有规定存在着自设内部程序最高效力、仲裁员不中立、程序过于简单等问题。在我国体育仲裁机构建立的同时,各单项协会的内部仲裁制度应做相应修改,以与体育仲裁制度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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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研究》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季刊,旨在为国内外法学界、仲裁界的专家、学者们提供一个交流的平台。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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