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仲裁员法律责任之检讨(上)——兼评“枉法仲裁罪”

作者:徐前权仲裁法仲裁员法律责任枉法仲裁罪

摘要:仲裁员的法律责任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学者们对这些问题的观点分歧较大,不能形成定论,而我国《仲裁法》对此也无明确规定。最近,在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中有关于枉法仲裁罪的规定。此规定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形成为相互对立的两种观点。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此修正案。仲裁的本质特征在于其契约性,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的事业单位法人,仲裁员的行为是私人裁判行为,所以仲裁员对其不当仲裁行为应只承担有限的民事责任,而不应该承担行政责任,更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不应用《刑法》规制仲裁。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仲裁研究

《仲裁研究》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季刊,旨在为国内外法学界、仲裁界的专家、学者们提供一个交流的平台。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