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耿余不动产善意取得时点
摘要: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对善意的判断时点应该以申请变更登记行为被登记机关受理为准,并且在善意买受人的申请变更登记被登记机关受理后,应该视为该不动产登记在实质意义上已经完成,避免在这个善意买受人无法控制的时间段对善意买受人构成利益上的损害。这样的制度设计,不仅有利于实现善意取得制度最终极的保护动态交易安全,维护动态交易效率的价值目标的实现,而且有利于督促因各种原因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不一致的权利人积极妥善地处分自己的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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