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晓聆不安抗辩权预期违约竞合与融合
摘要:为能更好保护合同受害当事人的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的经济环境和秩序,我国《合同法》同时规定了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二者的法律价值相同,均以保护当事人利益,维护宏观经济秩序为目的,并在我国合同领域司法实践中发挥了各自的优势,但源于不同法系的制度相互碰撞产生的矛盾、冲突也是显而易见,不可回避的。要想进一步完善我国《合同法》,最大程度的发挥二者的功能效用,协调好二者的冲突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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