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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物质使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原料备案管理添加物质复合食品添加剂国家质检总局许可证管理生产许可证

摘要:为了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物质的监督管理,遏制食品企业滥用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国家质检总局前不久制定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物质使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并已实施。根据新的管理办法,在中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将食品中全部添加物质的种类、用途、用量等情况在所在地县级质量技监局备案,内容包括: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名称,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食品添加物质名称、来源、生产企业,企业在生产的各种食品中添加该物质的最大限量等。已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且进入无证查处期的食品添加剂,还要备案生产许可证号;使用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同时对复合食品添加剂的用途备案;使用进口食品添加剂的,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填报备案内容;若备案的基本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重新备案。目前,各地已积极展开了大量的相关工作,为使广大读者及相关企业了解新的办法,现将该办法全文刊登如下,以供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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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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