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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主体不当起纠纷

作者:吴振祥; 许淑敏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专项整治白酒生产企业酒精度处罚主体行政执法

摘要:[案情] 2003年1月15日,B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B县局)根据上级食品专项整治的统一部署,对该县甲白酒生产企业(简称甲酒厂)进行监督检查,在其仓库发现有765箱(每箱6瓶,每瓶500毫升)标注四川某品牌的18°白酒.经仔细查看,白酒的标签及外包装盒的厂名均标注为四川某酒厂,但瓶口封盖却标注甲酒厂的厂名.执法人员以甲酒厂涉嫌生产冒用他人厂名白酒为由,对该批白酒就地查封并进行抽样送检,经市质检所检验,结果判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是酒精度,其标示值为18±1°,但实测值为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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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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