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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费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作者:向东劳动争议仲裁社保费装潢公司2008年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征收机构监察部门

摘要:李某于2008年2月到某装潢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12年3月,公司因效益不佳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此时李某才发现,公司一直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在与公司协商未果后,他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请求公司补缴2008年2月至2012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仲裁委审理后认为,社保费申报缴纳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李某应当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者社保费征收机构申请处理,于是裁决驳回了他的申诉请求。李某不服,起诉至法院,一审、终审法院均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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