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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与理论张力关系下的美国多重代表诉讼制度

作者:李秀文双重代表诉讼股东权益保护母子公司企业集团

摘要:多重代表诉讼制度起源于19世纪的美国判例法,早期判例采用不同理论适用多重代表诉讼,对股东起诉的程序要件设置严格要求。近年,特拉华州最高法院判例放宽程序要件,起到示范性作用。在以母子公司运营已成常态化背景下,我国引入多重代表诉讼已成必需。在完善单一股东代表诉讼之基础上,构建与之相协调的多重代表诉讼制度。即该制度应当适用于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母子公司中。母公司股东起诉前,应当向子公司董事会履行前置程序。当发生股份交换等股东非自愿放弃股份的情形下,股东依然享有诉权。为防止滥用诉讼,明确股东的起诉应以母公司发生实际损害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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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双月刊)创刊于2007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主管,中国政法大学主办,CN刊号为:11-5607/D,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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