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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者裁判”视野下主审法官会议的职能定位

作者:章惠萍法官会议审判监管审判委员会重大敏感案件去行政化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了《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在"审理者裁判"视野下,主审法官会议是实现审判监督的主要方式。从监管方式来看,主审法官会议兼顾"去行政化"改革路径与法的安定性、法院本位主义,将院(庭)长的行政性权力改造为论辩性权力,通过制度性的充分论辩实现审判监管。从监管限度来看,主审法官会议以疑难、复杂等需要决疑的案件作为讨论范围,重大、复杂等需要压力决策的案件则属于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范围,在此意义上主审法官会议是审判委员会过滤案件的前置机构。从监管效力来看,在"以论辩实现监管"的制度预设下,主审法官会议将起到准判例法的作用。当合议庭或独任法官接受会议意见时,法律将保持安定延续;当其拒绝会议意见时,则可能实现法律在个案中的发展;正因如此,对主审法官会议意见效力的监督应保持审慎与谦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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