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世君破产企业高管损害赔偿个人责任
摘要:我国《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企业高管对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的个人责任仅有简单规定,应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实践中,国外破产立法与司法实践也已经不同程度地肯定了破产企业高管个人对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合理性。破产企业高管个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事由包括怠于申请破产、违反协助义务以及实施破产诈害。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应采用间接方式,由破产管理人将赔偿金归入破产财产,对全体债权人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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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学报》(双月刊)创刊于2007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主管,中国政法大学主办,CN刊号为:11-5607/D,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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