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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司法权控制下的审执分离模式选择

作者:朴顺善审执分离执行难执行救济违法执行不当执行

摘要:司法权控制下的审执分离是指涉及执行的审判权、执行审查权、执行命令权控制在法院,由法官行使。执行实施权仅仅是司法辅助权力,保障司法权的运行。这一模式的选择符合各国立法通例,符合司法权运行规律,有利于国家权力有限参与民事流转、有利于保护执行程序中的各方当事人诉权、有利于提高司法权威。笔者建议缩限一般意义上的执行权,打造专门化的执行队伍,构建执行命令权体系,让民事执行变为纯粹的事务性工作,建立完善的执行救济机制,加强对执行当事人的诉权保护;完善民事执行权属性学说,明确国家权力参与民事流转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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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双月刊)创刊于2007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主管,中国政法大学主办,CN刊号为:11-5607/D,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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