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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税制度的特征及其本土化——以美国法为背景

作者:盛泽宇不动产税地方政府房地产税法

摘要: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供给会消耗大量地方政府财政资源,税收作为强制性的政府财政收入,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支付上具有较强的可行性,是解决地方政府财政能力不足的一条重要途径。不动产是居民最重要的财产,也是居民享受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重要手段,因此,不动产税有助于将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和公共服务支出联系起来。大多数情况下,不动产的市场价格能有效体现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水平,居民根据不动产的市场价格进行纳税,能对政府公共产品支出进行相应的填补。除非在不动产价格增长过快,并导致居民不动产税负担过重的条件下,不动产税应当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进行征收。不动产税是美国地方政府的主要税收来源,它保障了美国地方政府的税基稳定和税源充足,促进了其回应能力和良性竞争,有助于政府效率的提高和政策的实现,有利于增强居民对地方财政的理性认识和重视程度。美国不动产税通常限于本地公共服务,不涉及超出本地行政辖区的事项,这使得居民所承担的税负成本与所享受的公共服务之间具有紧密联系。美国不动产税制度表明,税种的设定对于地方政府具有重要作用,除政治和法律的监督之外,税收制度也能塑造地方政府。对于中国的制度环境而言,土地出让金制度、小区物业制度、政府职能的特点、地方政府的再分配功能、公共产品收费制度等因素都决定了中国房地产税制度与美国不动产税制度所服务的目标具有一定的区别,美国不动产税制度不应当直接移植于中国。但与此同时,美国不动产税制度可为中国房地产税法的制定以及中国地方政府实践提供一些制度和理念上的资源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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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双月刊)创刊于2007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主管,中国政法大学主办,CN刊号为:11-5607/D,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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