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欣新担保债权重整程序清算程序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摘要:破产法与担保法尤其是物权担保制度在立法目的与适用原则方面存在一定的矛盾。物权担保制度对于债权的保护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何在破产程序中实现对担保债权的保护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关键环节之一。本文在分析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的概念与性质之后,着重对担保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暂停行使的一般原则以及在不同破产程序中具体应用进行论述,指出在重整程序,凡是移转担保财产占有的担保原则上可以不停止权利行使,担保权人暂停行使的是对担保财产的变现权,但对担保财产变现后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并不停止行使。在和解程序中,担保权可以继续行使。在清算程序中,可以为达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之目的而于一定期限内暂停担保权行使,同时应建立对担保权的各种救济制度。本文还对补充提供财产担保行为的撤销以及担保权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关系问题进行了探讨:分析了同时担保行为的认定原则以及应当从担保物变价款中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特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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