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廉慧信托财产信托法商事信托民事信托衡平法法律地位民法体系公益信托法人格无限责任
摘要:(一)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抑或是“财产权”?对不存在衡平法和普通法划分的大陆法系诸国及自认沿袭大陆法的我国而言,如何论证信托财产权的性质,使之融入民法的概念及制度体系,始终是一个绕不过去的问题。在研究公司法的时候,曾有研究者试图以传统民法物权、债权和所有权的思路对公司财产权和股权进行定性研究,产生了很多无谓的争议。Ⅲ其实,不独对公司,即便对自然人而言,其全部财产权是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合伙份额、信托受益权甚至负债(消极财产)在内的一般财产或“一般财团”(又称“概括财产”或“责任财产”),基于“一物一权”之法理,在其上不能成立大陆法系的“所有权”,民法上也一般不说对“一般财产”的所有权;同理,既无法认定谁是公司财产的物权法意义上之“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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