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戴孟勇放弃到期债权撤销权和解协议调解书调解协议重整计划
摘要:在“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场合,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需区分具体情况而定。当债务人以免除的方式或者在和解协议及未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中放弃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有权对免除行为或和解协议、调解协议行使撤销权。当债务人在法院或仲裁机构制作的调解书、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破产和解协议或者重整计划中放弃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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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学报》(双月刊)创刊于2007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主管,中国政法大学主办,CN刊号为:11-5607/D,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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