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尹田留置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权利滥用善意取得
摘要:由罗马法上的“恶意抗辩”发展而来的留置权,通常会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发生重叠,但因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为不同性质、不同效力的权利,故二者之间并不发生典型的权利竞合,不能适用请求权竞合的一般处理原则;留置权行使缺乏必要性和合理性,构成留置权的滥用,而非为必要,债权入明显超出债权金额留置或者持续留置债务人财产的,同样构成权利滥用;留置权不适用善意取得,但其留置标的应为债务人交给债权入占有的动产,而不限于债务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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