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秀梅拾得人遗失物请求权
摘要:拾得人可否主张报酬请求权,在实践中产生了很多的争议,并非简单地删除,而是应该完善。其一是减少报酬请求权的数额;其二是限制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行使,对于经济贫困及其他的弱势群体不得行使报酬请求权;其三是限制拾得人留置权的行使。留置权非在任何情形下都得行使。首先,拾得人行使留置权必须是费用或者报酬与该拾得物有牵连关系。其次,如果遗失人提供相当的担保,则拾得人须先返还遗失物,留置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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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学报》(双月刊)创刊于2007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主管,中国政法大学主办,CN刊号为:11-5607/D,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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