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论主权财富基金的司法豁免──以《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和《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为例

作者:练爽主权财富基金豁免公约外国主权豁免法

摘要:主权财富基金在他国开展投资活动不可避免地发生纠纷甚至遭遇诉讼,而主权财富基金能否就此主张司法豁免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关于主权财富基金的管辖豁免主体资格,《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和《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给出了不同的答案,在管辖豁免行为条件认定上,二者都反映了限制豁免原则的趋势认定主权财富基金从事的投资行为属于商业活动而原则上不享有管辖豁免。关于强制性措施豁免,较管辖豁免两法都规定了更为严格的条件,为主权财富基金主张强制性措施豁免提供了更多的可能。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双月刊)创刊于2007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主管,中国政法大学主办,CN刊号为:11-5607/D,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