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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御史台司法功能转化探析

作者:王宏治御史台监察司法三院三司

摘要:秦汉御史是监察官员,没有司法职责。唐初的御史台仅仅是监察机关,不是司法机关,御史弹劾百官,不须报送御史台长官批准,可独立行使弹劾权。御史是皇帝的耳目之官,充当皇帝的爪牙,"得专推劾"百官,若弹劾高官也仅是用书面通知中书门下,即使是弹劾宰相也不必与御史大夫打招呼。当时御史没有诉讼的任务,只是负责弹劾之事,并享有不经御史台长官独立行使弹劾权的使命。所有御史与大夫、中丞是"比肩事主",平等行使弹劾权。但在中唐以后,御史弹劾百官就必须经过大夫允许才可进状,御史独立行使弹劾的权力受到严重削弱。这也同时意味着皇权的加强,御史须按皇帝的意志,让弹劾谁就弹劾谁,不让弹劾的就不能弹劾。御史台由受理词讼,到参与审判,最后专推制狱,成为专门的司法机关,与刑部、大理寺合称"三法司"。御史台在日常司法活动中,主要是以"三司受事"的方式参与司法活动。御史台与刑部、大理寺共同审理狱案,渐成制度,御史台的司法功能日益强化,由单纯进行司法监督的机构,渐次干预司法审判,最后成为三大司法机关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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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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