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薛永慧代表人诉讼集团诉讼执法方式选择
摘要:在探讨我国群体诉讼制度的未来走向时,争议较大的是关于是否应该弃代表入诉讼而代之以美国集团诉讼的问题。对此,笔者的观点是,在对集团诉讼的负面作用缺乏充分的认识,在对集团诉讼的理论和实证研究都还远远不够,在缺乏集团诉讼的配套机制以及对集团诉讼的难题和危险没有任何准备,在我国的诉讼机能没有完成扩张的情况下,主张引入集团诉讼只能是一种理论探讨,还远不足以上升到立法层面。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在目前和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我国都不具有引进集团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于群体纠纷,我们应保留现有的代表人诉讼制度这种集合的、具体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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