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德华行政单位中标人公务用车案例背景政府采购市场款项支付采购办采购文件
摘要: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服务费,属于实践中具有极强生命力的事物,既合乎法律规定又具备法理基础,在其未至严重危及市场程度时,应充分尊重采购人的优先自主权,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约定支付采购服务费,而不应采取立法、行政或司法方式实施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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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采购》(CN:11-4667/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政府采购》杂志以指导、宣传、服务为宗旨,以我国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政府采购监管机关、执行机构、全国机构和广大供应商为读者对象,是一份权威、专业、全面的致力于为政府服务、为供应商服务的政府采购专业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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