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举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施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章签发国务院总理公布
摘要:国务院总理日前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该《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将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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