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向梅政府采购监管职能政府采购法中国采购范围采购规模财政预算
摘要:政府采购法实施一年来,各地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和执行机构分设工作迈出了实质性步伐,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职责更加明确。按照法律要求,财政部门必须彻底转变观念,工作重点应全面转变到加强监督管理上,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笔者认为,财政部门主要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中国政府采购》(CN:11-4667/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政府采购》杂志以指导、宣传、服务为宗旨,以我国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政府采购监管机关、执行机构、全国机构和广大供应商为读者对象,是一份权威、专业、全面的致力于为政府服务、为供应商服务的政府采购专业杂志。
省级期刊
人气 333687 评论 61
人气 49770 评论 24
人气 44539 评论 22
人气 40962 评论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