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书阳审计问题反担保诉讼内部控制制度或有事项上市公司担保单位会计师事务所金融监管财务安排
摘要:近年来,担保、诉讼事项等表外负债这一“隐形杀手”已给上市公司带来深重灾难。随着互保范围的扩大,因互保带来的金融风险积聚。因此,及时、充分地披露担保事项对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及金融监管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担保、诉讼等或有事项引发的财务灾难往往有其共同的特点:金额巨大,隐蔽性强,爆发前无明显征兆,发生担保、诉讼等或有事项的公司一般是:无担保、诉讼等或有事项内部控制制度、或内部控制制度薄弱;发生的担保事项多为实际控制人的财务安排;担保具有关联性、对等性、地域性、行业性、隐匿性;发生担保后缺乏对被担保单位的财务监控和反担保等自我保护的措施;一旦被担保单位财务状态恶化,缺乏应对措施,担保单位的财务风险凸现。因此在审计担保、诉讼等或有事项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充当“探雷器”的角色,要求公司对已经埋下的担保“地雷”插上警示的标签——在或有事项中及时、充分的披露。一般来看,担保事项审计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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