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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部分行业的服务不适用于最低评标价法

作者:冯君最低评标价法第三方服务提案财税金融财政部答复政协

摘要:11月6日,财政部在官网上《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3971号(财税金融类335号)提案答复的函》(财综函[2019]15号,以下简称《3971号提案答复》),对张萍等3位委员提出的《关于规范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提案进行回复。其中再提最低评标价法,强调"部分行业的服务不适用于最低评标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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