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松伟政府采购活动规避风险管控政府采购法规财政部门公平竞争答复
摘要:政府采购法规里17处关于报告的内容,如果处理不好,存在被钻空子的风险,无法实现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基本目标。为此,对待实务中出现的“重新评审”、“监督”、“终止招标”、“质疑答复”等需要向财政部门报告的情形,财政部门应当给予及时、明确的答复,只有如此,财政部门作为受理“报告”的有权部门,才能给自己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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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招标》(CN:11-2868/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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