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露娟; 苗继军; 胡玉顺三废处理核医学环境排放放射性物质电离辐射防护排放限值辐射源安全排放总量
摘要:《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8.6.1规定,向环境排放放射性物质时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并已获得审管部门的批准:排放不超过审管部门认可的排放限值,包括排放总量限值和浓度限值;有适当的流量和浓度监控设备,排放是受控的;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液是采用槽式排放的;排放所致的公众照射符合标准附录B所规定的剂量限制要求;已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使排放的控制最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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