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仲霞铭 汤建华禁用渔具法律层级技术自然属性法律修改强化管理配套法规
摘要:本文针对江、浙两省渔业管理条例有关禁用渔具条款,以底扒网和帆张网为例,从法律和技术两个层面进行剖析,阐明作者观点:①法律体系层面,两渔具不应在《渔业法》规定“禁用渔具”类别内,两省渔业管理条例分别定性其为禁用渔具,不符合“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低触”之立法原则;技术的自然属性层面,两渔具体现了客观的自然属性与人的主观能动性的综合,不失具独特的先进性。②相关禁用渔具法律条款之法律绩效无法实现的症结在管理层面,因此工作着力点应放在强化管理上。③建议对两省渔业管理条例中的有关禁用渔具条款启动“法律修改”程序,并同步实施与解禁渔具相配套的制度与体系构建,即根据幼鱼资源发生和时空分布等客观规律,积极引导捕捞生产,努力寻求利用资源与保护幼鱼之间的平衡。④基于配套法规之科技支撑体系难以短期解决现状,与解禁渔具配套法律体系只能分步构建和逐步完善,可先依据《渔业法》第三十条赋予权限,依法针对资源敏感区、幼鱼高发期实施探索性的临时禁渔规定,并可同时出台最小网目尺寸、幼鱼比例抽检等辅助性渔政管理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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