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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捕捞权权利客体的研究

作者:于千钧 慕永通渔业管理捕捞限额制度捕捞权权利客体

摘要:明晰界定和有效实施的捕捞权制度,是确保渔业资源可持续最适利用的一个必要(但非充分)条件。从权利客体角度看,有三种基本形式的捕捞权制度,即基于空间权的捕捞权、基于投入权的捕捞权和基于产出权的捕捞权,不同类型的渔业应选用不同类型的捕捞权与之相适应。管理目标的复合性决定了现实捕捞权大多为混合型权利。捕捞限额制度本质上仅属于基于产出权的捕捞权,这一刚性的规定从法律层面上排除了选择其它类型捕捞权的可能性。这在理论上不成立,在实践中难免要遭遇挫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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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渔业经济

《中国渔业经济》(CN:11-4508/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渔业经济》的宗旨是:为渔业企业服务,为渔(农)民增收服务,为渔业的宏观决策和渔业经济学科建设服务。全面宣传和报道渔业持续发展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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