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倪振杨渔政机构渔业污染事故管理权
摘要:渔政机构对渔业污染事故的管理权应当源于法律规定(授权).然而,因现行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和清晰,致使实践中对渔业污染事故管理权不仅一般公民不清楚,有关部门难分清,甚至渔政机构内部也模糊不清.本文通过对渔业损害事故包括渔业事故、渔业污染事故和渔业水体污染事故三方面概念的分析,结合法律规定和案例分析,明确提出了只要造成渔业污染损害事故的,都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处理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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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渔业经济》(CN:11-4508/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渔业经济》的宗旨是:为渔业企业服务,为渔(农)民增收服务,为渔业的宏观决策和渔业经济学科建设服务。全面宣传和报道渔业持续发展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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