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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领域的新发展:调解与仲裁相结合

作者:蔡鸿达调解原则仲裁航运和解协议当事人法律义务委员会申请人

摘要:调解与仲裁相结合是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一贯做法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调解与仲裁相结合,即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以灵活的方式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该裁决书能够得到法院的执行;或者申请人在和解协议得到被申请人的自动履行或担保后,申请撤案。在海事仲裁规则中关于调解规定的条款就有7条,包括调解原则、调解方式、调解程序、调解书的形式、调解不成双方所应履行的法律义务等,主要内容是:调解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同意,调解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终止调解应停止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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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远洋航务

《中国远洋航务》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月刊,自创刊以来,刊登航运、物流和港口的各类船期公告,瞄准航运市场热点,及时准确地提供物流运输、经贸、运价等方面的业务咨讯。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重要通知:《中国远洋航务》杂志已正式更名为《中国远洋海运》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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