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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同行的尺度--商业诋毁行为的司法认定

作者:姚辉; 阙梓冰商业诋毁注意义务过错法益平衡

摘要:商业诋毁纠纷的侵权主体仅限于同业经营者,基于同业经营者与消费者、新闻媒体在身份地位、信息取得难度以及关涉公共利益程度上的差异,应对同业经营者的表达自由予以更多的限制,并要求同业经营者秉承更高的注意义务。过错是行为自由与法益保护的调节器,基于同业经营者的高度注意义务,其故意与过失均具有可责性。在过失的认定上,应采用客观推定原则,通过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客观正当,是否尽到查证真实的注意义务,认定同业经营者是否存在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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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用法学

《中国应用法学》(双月刊)创刊于2017年,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管,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出版社有限公司主办,CN刊号为:10-1459/D,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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