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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逐竞驶(飚车)的刑事责任——海峡两岸刑法比较研究

作者:朱石炎追逐竞驶飚车实害犯危险犯

摘要:大陆方面刑法与台湾地区“刑法”对于追逐竞驶或飚车的行为,一致认为是具体危险犯,应当担负刑事责任;如因车辆肇事而发生实害,便依较重罪名的条文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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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用法学

《中国应用法学》(双月刊)创刊于2017年,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管,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出版社有限公司主办,CN刊号为:10-1459/D,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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