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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氟化碳类物质作为药用气雾剂辅料停止使用

氯氟化碳类物质药用气雾剂药用辅料停止使用cfcs药品有效期10年前政府承诺sfdaods

摘要:药用气雾剂中作为分散剂和抛射剂使用的氯氟化碳类物质(以下简称CFCs),是《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中规定的2010年前淘汰的ODS。目前我国受控的ODS有10个品种,而药用气雾剂中使用的CFCs主要有三氯氟甲烷(CFC11)、二氯二氟甲烷(CFC12)、二氯四氟乙烷(CFC114)三个品种。为履行我国政府承诺,保证淘汰计划的顺利实施,SFDA在2006年6月22日作出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1)停止使用生产外用气雾剂CFCs作为药用辅料,此前所生产的CFCs作为药用辅料的外用气雾剂可流通使用至药品有效期止。2010年1月1日起生产吸入式气雾剂停止使用CFCs作为药用辅料,此前所生产的CFCs作为药用辅料的吸入式气雾剂可流通使用至药品有效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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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药导刊

《中国医药导刊》(月刊)创刊于1999年,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主办,CN刊号为:11-4395/R,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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